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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会计人员对应付职工薪酬
作为其他应付款,表示汇算清缴后工资仍未发放。挂在其他应付款工资并没有体现“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的本意,所以应该纳税调增企业所得税。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对未支付的上年度的工资,进行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企业所得税。
二、随着金税三期在全国的推广,企业财务的动态数据在风险防控系统里随时可以提取并分析,因此纳税人不要抱着侥幸心理通过调整账务方式,来隐瞒未支付工资的事实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